中新網太原4月28日電 (任麗娜)曾轟動一時的“山西省委門前爆炸案”有了最新消息,記者28日下午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4月25日上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豐志均被判處死刑。宣判後,豐志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3年11月6日2時40分許,豐志均攜帶9枚自製的爆炸裝置安放在太原市迎澤大街迎澤橋東附近。當日7時40分至8時許,9枚爆炸裝置在其設置的時間陸續爆炸,造成1人當場死亡、17人受傷,多家單位和個人財產受損。豐志均,男,42歲,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曾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4月16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豐志均爆炸案,太原市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豐志均依法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豐志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案件擇期宣判。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負責人28日下午對記者稱,4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豐志均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豐志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完)  (原標題:山西省委門前爆炸案製造者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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