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4月17日電 (李凌 汪次安 劉永傑)因在生產中擅自變動生產材料和工藝,造成北江河水嚴重污染的韶關盛兆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一案,日前法院已做出一審判決。
  廣東韶關曲江區人民法院17日向媒體通報,該院日前一審以環境污染罪,判處被告人鄭輝雄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判處被告人鄧仁加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北江是珠江流域第二大水系,全長468公里,流經韶關、清遠兩市,是廣東省最重要的河流之一。
  2012年11月,被告人鄭輝雄、鄧仁加共同承包曲江區盛兆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兩人承包後未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規定要求,擅自變動生產工藝和材料,將審批允許加工銅硫礦的工藝,變更為加工硫鉛鋅礦,併在生產過程中,利用車間搖床底下的塑料暗管將含鉛污染物的生產廢水通過廠外管道直接偷排進北江河,造成北江河水嚴重污染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但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沿河兩岸民眾的生活。
  曲江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兩被告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進入北江河內致環境嚴重污染,並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鄭輝雄歸案後能認罪,有悔罪表現,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鄧仁加,屬立功,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該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完)  (原標題:廣東曲江選礦企業污染河水事件中兩承包商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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